行車記錄器成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有效證據!
許多夫妻因為非常相信彼此,所以往往不會想到行車記錄器會成為夫妻之間離婚的最佳證據。
時常有不少案例,都是發生在丈夫或是妻子發現到在整理行車記錄器的紀錄,又或者是說不小心車禍時,
發現到紀錄裡有與小三或是小王的鹹濕對話紀錄,而導致夫妻之間鬧上法庭,甚至會請徵信社深入調查。
那麼,使用行車記錄器記錄對方外遇的證據又會造成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?
諮詢專線:
一、案例分享
雙薪家庭的福君和若心,是一個感情非常和睦的家庭,福君偶爾會開車上班,若心也時常會開車外出採買,
夫妻之間是共用一台車的。有一天福君在外出差五天,不會用到車。
於是那五天若心都開車上下班、採買等,有天不小心與其他轎車擦撞,理所當然的要調行車記錄器的紀錄,
結果就發現到記錄器裡有老公福君和公司同事莉莉的外遇鹹濕對話,於是若心憤而提告,一狀告上了法院。
老婆若心向法院提告的是丈夫福君侵害配偶權。
二、什麼叫配偶權,什麼又叫做侵害配偶權呢?
所謂「配偶權」,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。
這是一個法律上所保障的權利,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、婚外情等情事發生,
他方是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,向他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,
請求夫妻之一方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的一方精神賠償,法律上有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。
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,
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,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「共同侵權行為人」。
三、怎樣算是構成侵害配偶權呢?
要構成侵害配偶權,就像是一般所稱的外遇、婚外情,
不與夫妻之間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,配偶其中一方與異性、同性第三人間所做的親暱交往行為,
像一般社會觀念的越舉,就是不誠實的行為而違反配偶的婚姻關係,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。
實際上,法院經常就會認定是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,
舉例而言,例如配偶一方與他人有親密往來或曖昧的line訊息紀錄、行車記錄器中錄到配偶一方與異性、
同性第三人間錄到有鹹濕的對話內容,配偶一方無正當理由與他人進出摩鐵或同住飯店一起過夜,
以上類似的情形都有法院認為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。
四、如何防範外遇的發生呢?
我們徵信社有很專業的婚姻諮商師,許多夫妻會不定時得與諮商施作聯繫,當作夫妻之間溝通的橋樑,
其實每對夫妻之間感情再好,再融洽,都一定有不願意讓對方知道的秘密,
所以透過感情諮詢師來當作之間溝通的抒發點,對每位夫妻來說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。
瞭解更多:
【延伸閱讀好文推薦】
【徵信器材解析】GPS定位器的使用說明與注意事項
同樣是出軌,但想要的卻完全不同